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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系统检测systemcheckingand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2整改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试运行trial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验收小组acceptance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4智能化集成系统
4.0.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0.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0.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0.4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5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点;
5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5信息接入系统
5.0.1本章适用于对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5.0.2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5.0.3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5.0.4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载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6.0.1本章适用于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的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0.2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机房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6.0.4对于抗震设防的地区,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的有关规定。
6.0.5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6.0.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信令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7信息网络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信息网络系统可根据设备的构成,分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1.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国家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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