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正式开工以前,合同签订的规则要提前在双方确认的条件下确认,在正式签订前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合同价款的客观合理性也要遵守,这对能否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站在工程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一定要详细了解建筑施工合同文件构成,了解建筑施工合同应该怎么签。一起来看小编的解答。
在建筑施工经常有的状况:由于合同内容有漏洞,因为变更洽商签署意见不明确等存在纠纷,那么建筑施工合同文件具体组成是什么。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效力是合同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专业性强、涉及的内容方面很广,法律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也很大。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
双方若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也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建议将招标文件约定在前,因此对于实质性内容应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优先解释。
设计以及图纸会审阶段,提前明确职责
设计图纸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速度和造价高低,一方面要通过推行限额设计来降低造价,图纸设计完成后,造价人员必须参与图纸会审,从造价角度对图纸的设计质量全面检查,可以有效减少结算中因图纸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招标环节:委托同一家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进场,同一项目的工程内容应尽量委托同一家施工单位去施工,避免将工程内容分解,从而避免因施工先后顺序以及协调配合方面存在问题而造成的返工或误工损失。
签合同过程:提前协商好工程造价
工程合同签订的完善与否,合同价确定是否客观合理,对能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如果存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情况,则应在施工合同或协议结合工程实际明确细化总包服务费的内容。
变更材料价格:需要完善前期方案,专人进行备案管理
不论是核增还是核减造价的洽商都要补充完整,让洽商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为最终的结算审核做好准备工作。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法规。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重要准备工作,将不合格主体排斥到合同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良好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最重要的主题,有关这三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产生,应在合同中予以详细明确、精确到年/月/日的日期,而不是模糊的日期。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交工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难以保证造价的一次性定价不变。合同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作出明确规定。
详细规定进度拨款、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应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仍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
明确规定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该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最大程度防范任何对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扰乱行为。
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受到很多的限制。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很多。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期间最常见的是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的降水等,制定好认定不可抗力程度的标准,提高不可抗力的辨识度。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合同履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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