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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2、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h。
3、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①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②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③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④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⑤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⑥自检记录;
⑦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⑧试运行记录。
4、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工程技术文件;
②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③自检记录;
④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⑤试运行记录。
5、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②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③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④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⑤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⑥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6、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点;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
8、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强条)
9、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
10、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
12、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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