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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

来源:智能建筑 时间: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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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规程》JT/T-

实施日期:年7月1日

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的一般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性较大工程majorhazardworkingprocedure

危大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分部

分项工程。

3.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morethanacertainsizeofmajorhazardworkingprocedure

超危大工程

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3安全技术措施safetytechnicalmeasures

运用技术手段消除或减少工程中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4一般要求

4.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4.3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存在的工程风险。

4.4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并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5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明确审查、现场巡视、监督检查等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4.6施工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危大工程清单并落实安全措施。

4.7施工单位应明确危大工程的性质、范围,分析研究危大工程涉及的安全技术条件,做好现场踏勘、核实等工作。

4.8公路工程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录A和附录B;水运工程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录C和附录D。

5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5.1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3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a)编制依据: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项目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勘察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b)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质与水文气象、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相关参建单位;

c)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d)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标准化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e)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技术保证措施、检查与验收、监测监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f)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工程创优规划、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与具体措施等;

g)环境保证措施: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等;

h)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i)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j)其他资料: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应根据危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设计和安全验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应说明其来源和依据。方案中应有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示,图文应清晰明了,图示应标注规范。

6审核、审查、论证

6.1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6.2不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实施。

6.3对于超危大工程或未达到超危大工程要求但参建方认为有必要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6.4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包括:

a)专家组成员;

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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