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二、设计等级
1.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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