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为自然人,王某为双峰第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峰某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年11月28日,双峰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发包方与双峰某建公司签订《双峰县五里牌汽车货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11月14日,双峰某建公司将其中幕墙石材干挂工程部分转包给张某与李某,二人以福建宏发烽龙石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双峰某建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但该公司实际并不存在。年5月22日,张某与李某编制竣工结算书并于5月30日提交给双峰某建公司。年5月22日,双峰县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定相关工程造价。截至年1月22日,双峰某建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因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与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以不存在的公司名义与双峰某建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款结算依据:双峰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3.税金、规费承担:张某与李某是否应承担工程款中的税金、规费。
4.逾期完工责任:张某与李某是否应承担逾期完工的罚款。
5.租赁费用承担:双峰某建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是否应由张某与李某承担。
6.诉讼程序:双峰某建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是否应被支持。
三、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与双峰某建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承包人应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规定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峰某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双峰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应作为结算依据,规费、税金征收主体为双峰某建公司,不应计入张某与李某的工程款。因合同无效,关于逾期完工罚款的条款对双方无约束力,双峰某建公司要求扣除该款项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双峰某建公司提供的租赁费用领据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确认,其主张由张某与李某承担租赁费用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双峰县审计局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中包含的税金已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双峰某建公司再主张由张某与李某承担税金依据不足。双峰某建公司提出的租赁费用承担问题,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完工的损失赔偿,因双峰某建公司在一审未反诉,二审不予审理,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双峰某建公司提出一审程序违法应中止审理,因相关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确定且本案审理不依赖刑事案件结果,该理由不成立。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双峰某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与李某工程款.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元(利息已从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年11月19日止,从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驳回张某与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元,由双峰某建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双峰某建公司负担。
五、案件启示
1.合同合法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务必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承包人资质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权益受损。
2.结算依据明确:对于工程结算,应明确依据和标准,避免因结算依据不清晰导致纠纷。双峰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在本案例中被作为重要的结算依据,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约定结算方式和依据。
3.证据保存: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结算资料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4.工程款支付及时:及时处理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事宜,避免拖延导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5.诉讼策略: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应明确其对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本案中,双峰某建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未被支持,说明在相关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确定且本案审理不依赖刑事案件结果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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