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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支解分包如何认定

来源:智能建筑 时间: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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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全国人大《建筑法》第24条第1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1款:“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与承包违法行定管理办》(建()1号)第6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人的。”

支解分包将本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变成若干个承包人完成,工程统筹协调管理极易混乱,施工标准质量难以统一,责任划定推诿扯皮问题严重,最终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构成形式应为:建设工程一单项工程一单位工程一分部工程一分项工程。

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独立可独立发挥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如一个学校中的游泳馆、篮球馆、食堂。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独立的施工条件,竣工后无法独立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游泳馆中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可分包最小单元)

分部工程:按专业和建筑部位确定,一般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

分项工程:计算工程用工、用料等消耗的基本单元,其施工过程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如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回填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砖砌体工程、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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