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消验字〔〕第号
十堰汉成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十堰林荫大道安置区(二期工程)A地块5#楼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复验)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该工程位于十堰市林荫大道二号线以南、经二路以西。该工程共1栋建筑,地上33层,建筑高度99.8米,建筑面积为.85㎡,1层为架空层,2-33层为住宅,使用性质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裙楼2层为商业(局部商业服务网点)。本次验收不包含对应的地下汽车库(非机械式)。
该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防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备用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上述系统与A地块1#-8#楼项目共用。工程消防设计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于年1月25日审核合格。
工程设计单位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为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湖北永拓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甲方及上述单位自验、检测结论均为“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结合《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十公消审字〔〕第号、《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十建消验字〔〕第号等意见,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复查验收,经复查,评定为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应参与现场验收。经二次复验核查,该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仍未按规定参加验收,应予以改正。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足建筑一个长边长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足1.2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6.2.5条“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要求。
4、5#楼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最大为2.02m(图纸为2.3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第7.3.5条第2款“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要求。
5、未按图纸施工完毕,与竣工(设计)图纸不符:商业区二层N轴及B轴与车库之间防火墙留有洞口未封堵;商业区域的封闭楼梯间乙级防火门安装方向错误,安全出口灯未向疏散方向指示;商业一层楼梯在首层未直通室外,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前室;门外1.4米范围内设有台阶。
6、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4.9条“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要求。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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