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没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没有约定对人工费“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进行调整。《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陕建发()号文件和()号文件对人工费进行了调差,法院也按照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但是,陕建发()号文件和()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引用陕建发()号文件和()号文件调整人工价差和造价是否正确?法院依此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人工费的调整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发承包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然而,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政策,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难题。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引用,陕建发()号文件和()号文件规定了人工费的调整方法。这些文件通常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用以指导当地的人工费调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应由合同双方商定。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鉴定机构依据当地文件进行了人工费的调整。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6.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如果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并根据人工费的形成方式来决定是否需要调整。
《民法典》第条也提供了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指出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总结来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一旦发生争议,应首先尝试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并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在本案中,鉴定机构根据当地文件调整人工价差和造价是合理的,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也是正确的。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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