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9起“渣土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向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清运沿途遗撒等。
案例一:村子附近倒建筑垃圾被罚1万元
年1月2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检大队检查时发现尾号为的车辆在纺五路枣园苏村东附近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车虽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但在纺五路枣园苏村东附近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属违规倾倒,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要求立即整改。1月8日,经案件审核后执法人员向车主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责令该车主立即改正,拟处罚人民币1万元整。最终,行政相对人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并自行履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清运中遗撒建筑垃圾处罚元
年2月3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检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某通车队的车辆(尾号为B30S)在灞桥区狄寨东李村清运建筑垃圾时,密闭不严,造成遗撒。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5日,经案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标准,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元罚款。最终,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三:无资质清运建筑垃圾处罚1万元
年2月7日,长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长安区子午大道香积寺段时,发现车辆(车牌尾号为)疑似违规拉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其行为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案件审核,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2月23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非指定地点倒建筑垃圾处罚1万元
年1月24日,长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滨河大道四府村菜市场时,发现西安某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Q)正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车因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2月25日,经案审决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2月26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处罚1万元
年1月6日,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金茂六路南牛寺村段时,发现车牌尾号为U的车辆疑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所有人为青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属违法清运建筑垃圾。1月18日,经案件审核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1月20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广运潭大道附近倒建筑垃圾处罚1万元
年11月29日,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为Z))在广运潭大道(秦汉大道—启源二路段)附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所有人为西安市某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其行为属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责令其立即改正。12月16日,经案件法制审核,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人民币1万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
案例七:无建筑垃圾倾倒行政审批手续处罚1万元
年3月18日晚,国际港务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欧亚大道与港兴二路十字时,发现陕西某壹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尾号X06N)正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车辆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但该车无建筑垃圾倾倒行政审批手续,属建筑垃圾运输人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案件审核决定处1万元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4月7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八:凌晨将建筑垃圾倒国道边处罚1万元
年3月10日凌晨,国际港务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潘骞路与国道交汇处西南侧时,发现西安某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尾号Y)疑为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辆属未经批准擅自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案审决定,处1万元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3月16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九:运建筑垃圾倾倒非指定地点处罚1万元
年3月23日,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三河一山”兰家庄段巡查时发现,西安东港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陕AS)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无建筑垃圾行政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案审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万元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3月24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华商报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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