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要求,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工程项目(投资额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全面实施BIM技术应用!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一)年1月1日起,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市区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市区重大项目、重点片区工程项目全面实施BIM技术应用,上述项目于年6月1日起,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市区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环节采用BIM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到年末,基本建成BIM报批报建平台,基本实现BIM模型与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以下简称空间平台)对接;全市半数以上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建立BIM模型并导入空间平台。
(三)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工程项目(投资额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全面实施BIM技术应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
(四)到年末,建立较为完善的BIM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BIM软件系列,推进BIM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创新应用,形成较为安全、成熟的BIM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全市所有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建立BIM模型并导入空间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实现城市全要素数字化、城市运行实时可视化、城市管理决策协同化和智能化,打造国际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
1.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统筹BIM技术应用工作,完善我市BIM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创新驱动、共享发展”的原则,根据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制定推进BIM技术应用的行动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具体工作和任务分工,提高应用数量和水平。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促进BIM技术应用的政府规章,加强立法保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2.构建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三个层面的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制定分类和编码、存储、交付、评价等地方标准,在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工期定额标准制修订中增加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支持行业组织制定信息交换、咨询服务、运维管理等相关配套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交互协同、构件库建设等企业标准。促进成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三)加大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系列的研发应用。
3.市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与BIM技术相关的建模软件、数据库、平台产品等的研发,提供成套应用解决方案。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BIM产品测试验证和推广应用,开展BIM研发应用企业的引进、孵化、上市、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推动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创新成果,培育一批数字产业引领型深品牌,打造集聚BIM、CIM信息产业高端研发的支撑型产业园区。
4.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BIM软件、平台等纳入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发展改革、财政、建筑工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有关政策,支持采购纳入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自主知识产权BIM产品。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BIM软件、平台等产品。
(四)推动基于BIM的审批监管。
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各环节报审的BIM技术应用要求,以BIM技术应用推动审批监管提质增效。政府投资项目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BIM软件报批报建。
6.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BIM技术应用相关费用标准,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中提出BIM技术应用要求,在项目投资中列入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相关费用。
7.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落实BIM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中,在规划审批阶段应用BIM技术进行方案比选,辅助审批。
8.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制定满足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的BIM模型,上传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辅助施工图抽查。市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引入BIM技术辅助建设监管和工程验收。
(五)促进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BIM技术应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主导工程建设项目BIM技术应用,实现建设各阶段信息传递和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参建各方的BIM技术应用需求、交付标准和信息安全责任,创建的BIM模型应当保证信息要素全面完备,模型精细度符合标准要求;在竣工验收和档案归档时,应当提交与竣工图纸一致的BIM模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将BIM模型提交给运维单位。市区建筑工务部门、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搭建基于BIM技术应用的项目管理平台,采用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10.勘察单位应当在岩土工程领域推广应用BIM技术,研发基于BIM的勘察系统,构建地质空间信息模型,加强与工程设计协调关联。设计单位应当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工作模式,推进BIM正向设计,应用BIM技术进行方案比选、性能分析、设计优化和出图交付,保障图模一致,创建各专业BIM构件库,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11.施工单位应当构建施工BIM模型,应用BIM技术进行工程项目深化设计,及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管控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采购要求,开展部品部件生产的BIM技术应用,建立标准化的BIM产品库,应用物联网、移动终端、GIS等信息技术建立基于BIM的构件生产管理系统,提升智能化生产能力。
12.运维单位应当研究基于BIM的运维管理模式,采用点云扫描等工程实体三维测量技术,将新建项目竣工BIM模型成果、既有项目的竣工资料转换构建运维BIM模型,应用于资产管理、物业管理、运维管理、应急决策及预警管理等多方面。
(六)开展BIM技术的深度应用。
13.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山后海等区域,以及深圳北站国际商务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光明科学城核心区等重点片区率先开展BIM技术全面深度应用,整合区域内各方面的时空数据与规划信息,将BIM技术与各类感知数据集成,与空间平台对接,在区域内开展动态运行数据监测、智能调度、预测分析等,推动区域智慧化运营,实现精细化管理和数字政府建设。
1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要求落实辖区内各类新建工程项目实施BIM技术应用,制定既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的BIM实施计划,年底将辖区内一半以上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导入空间平台,并同步进行辖区空间平台典型应用的开发建设,开展个以上多场景智能化应用。
(七)深度融合智慧城市建设。
15.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BIM数据资产统筹管理,建立BIM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制定BIM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可确定相关机构搭建全市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BIM平台,明确BIM数据资产共享或协同应用的渠道和范围,探索BIM数据交易模式,实现BIM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和交易,对接CIM平台,构建高质量的智慧城市数字底座。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搭建区级BIM平台。
16.大力推进BIM技术在智慧建筑、智慧社区、智慧管廊、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应用。充分发挥BIM与GIS、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以BIM模型为数据载体的城市数字建筑“细胞单元”。依托空间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工程项目智慧建设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服务”数据,建设数字孪生城市,并将应用成果接入市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支撑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和数据创新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BIM工作专项推进小组,纳入深圳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管理,统筹协调全市BIM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海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作为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作为数据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BIM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排查BIM数据在存储、使用、加工、传递、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和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BIM数据安全防护和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将BIM数据纳入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为城市基础数据的存储、交互使用提供硬件资源和信息安全保障
(三)加大创新激励扶持。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BIM技术应用评价,对经评定具有示范作用且符合市区专项资金条件的,予以资助。支持研发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对符合条件的BIM研发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在产业发展资金等市、区政府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加大BIM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认定、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力度。支持BIM研发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开展质押融资。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战投引入和IPO等方式积极参与BIM产业培育。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支持组建市级BIM社会组织,建立市级BIM专家库。成立BIM推广工作专业委员会,引进BIM高端人才,为政府和企业提供BIM技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统筹、整合和协调作用,支持开展团体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宣贯、综合技能竞赛等工作,加强企业间合作、资源共享,促进BIM技术应用行业自律管理和健康发展。
(五)加大专业人才培养。
建立满足我市BIM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BIM专业或设置专业课程,鼓励企业开展全员BIM技术培训,并保障培训费用。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资格、职称评定等培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BIM技术应用的相关内容。在职称评定时,对具备BIM技术研发与应用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满足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完善政府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将BIM技术等培训纳入计划。
(六)做好宣传引导推广。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BIM技术应用的价值和意义,普及BIM技术知识,宣传BIM政策和标准,组织示范项目观摩和经验交流,分享BIM技术应用成果,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BIM技术应用氛围,促进全市各领域BIM技术应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现有收费依据
目前深圳市没有市级的BIM费用实施指引,现阶段,发改部门基本以广东省计价参考依据并结合市场价调整。
年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并于年再次印发了修订版。
目前最权威的费用标准:设计施工运维三阶段应用35元/平米、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31.24元/平米。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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